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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省知识产权奖)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11-09被阅览数: 10 次 来源: 科研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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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学院、职能处室、教辅及直属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省知识产权奖)管理办法》(浙政办发〔202532号)见附件1)、《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省知识产权奖)申报通告》及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相关要求组织开展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省知识产权奖)申报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项设置

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省知识产权奖)由省政府质量奖、创新奖和省知识产权奖等奖项组成。

(一)省政府质量奖由质量奖和标准创新重大贡献奖组成。

(二)创新奖由质量管理创新奖、标准创新优秀贡献奖和标准创新组织奖组成。

(三)省知识产权奖由省知识产权大奖以下简称“大奖”、专利奖、商标奖、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奖(以下统称“门类奖”)组成。其中:专利奖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类别;版权(著作权)奖包括文学作品、艺术作品、计算机软件类别,其他知识产权奖包括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商业秘密、数据知识产权等类别。

(四)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省知识产权奖)表彰周期为2年,今年为申报评选年。每届质量奖、标准创新重大贡献奖、质量管理创新奖、标准创新优秀贡献奖获奖项目各不超过10个,标准创新组织奖获奖组织不超过5个;省知识产权大奖每届不超过2个,专利奖、商标奖、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其中一等奖不超过30个、二等奖不超过90个、三等奖不超过180个。允许奖项空缺。

质量奖”和“质量管理创新奖”合并申报;“标准创新重大贡献奖”“标准创新优秀贡献奖”及“标准创新组织奖”合并申报。

二、申报范围及原则

(一)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省知识产权奖)遵循公开、自愿和推荐相结合原则,申报及评审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质量奖、质量管理创新奖授奖对象为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等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从事产品生产、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生态保护的项目。

(三)标准创新重大贡献奖、标准创新优秀贡献奖授奖对象为在经济社会发展某一重要领域,将创新成果转化为标准(包括计量技术规范、认证技术规范)或组织标准实施推广,并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项目。标准创新组织奖授奖对象为在促进标准化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

(四)省知识产权大奖授奖对象为在知识产权领域取得重大改革创新突破,产生重大示范引领效应,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取得重大成效,在经济、社会、生态等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综合管理项目。专利奖、商标奖、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奖,授奖对象分别为对推动提升区域或产业技术竞争力、品牌影响力、要素支撑力、文化软实力具有积极作用的专利、商标、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

(五)结合“315”科技创新体系、“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建设、浙江特色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浙江精品”品牌建设等深入开展奖项培育工作,持续提升培育对象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力,推荐优秀项目(组织)争创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省知识产权奖)。

三、申报要求

(一)申报质量奖和质量管理创新奖的项目(组织)应具备的条件和提供材料见附件2

(二)申报标准创新重大贡献奖、标准创新优秀贡献奖和标准创新组织奖的组织应具备的条件和提供材料见附件3


(三)申报知识产权奖应具备的条件和提供材料见附件4

请有意向的老师联系科研处,并于1110日前将相关材料发送至科研处邮箱kyc_achv@nbpt.edu.cn邮件主题为“省质量奖(省知识产权奖)+姓名

四、联系方式

杜芳华;669812/4502



附件:

1.《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省知识产权奖)管理办法》(浙政办发〔202532号)

2.省政府质量奖申报须知

3.省标准创新奖申报须知

4.省知识产权奖申报须知



科研处

2025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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